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对我镇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加强对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项目的监督管理,强化优质工业空间供给和工业效益产出保障,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东自然资〔2019〕14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内改造面积不少于150亩且不超过500亩的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项目适用本办法。
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是指规划为产业的(含新型产业用地)用地规模占经营性用地规模的比例不少于50%的更新单元。
本办法实施后仍未动工建设(含分期未建)的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项目,原则上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项目管理包括项目产业用房规划、项目运营招商、项目效益及违约责任、项目违约监管等。
第四条 产城融合类更新单元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商住用房。项目内产业用房和商住用房须同步实施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第二章 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五条 项目地块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0且不高于5.0。
第六条项目改造后工业用地面积不低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
第七条 产业用房建筑形态应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生产制造用房和研发用房不得采用住宅类建筑的套型平面、建筑布局和外观形态。
第八条 产业用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如下:
(一)项目内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60%。
(二)产业用房按用途可分为生产制造用房和研发用房。
1.生产制造用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单层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单层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制造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30%。
2.研发用房。单层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00平方米,研发用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第九条 产业用房相关建筑标准如下:
1.生产制造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不高于8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不高于6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
2.研发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不低于5.0米,不高于7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2米,不高于6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2吨以上的货梯。
第十条 对于轻量化生产行业,或项目因招商实际需要确需调整上述建筑标准的,项目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相关调整方案,报镇城建领导小组以及镇规划、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报经济发展局备案存档。
第三章 项目公共配套设施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开发方在改造期间,应优先利用项目地块上原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污水管网、电网等)。如需新建公共配套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规划要求,具体参照《东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年文件汇编)》(东自然资〔2020〕26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若对项目地块上原有的公共配套设施造成损坏的,开发方应按相关部门要求重新建设并承担相关改造费用。
第四章 项目招商运营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入驻对象为优质企业,入驻企业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产业类型符合《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要求;
(二)在寮步镇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项目运营商应及时向经济发展局提供入驻企业的产业类型、生产设备、生产技术、知识产权、投资总额等资料以供考察。
第十三条 项目投入运营后(自项目竣工验收后起算,下同)的第三年(含第三年)起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入驻率(按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计算)不低于70%;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含年主营业务收入超2000万元但尚未入统的工业企业)不低于已入驻企业数量的30%;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数量不低于已入驻企业数量的20%;
(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低于已入驻企业数量的10%。
第五章 项目效益
第十四条 经济发展局应与项目开发方签订投资效益协议,协议有效期为15年,相关效益标准包括:
(一)项目投入运营后第三年(含第三年)起至协议有效期结束,需满足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运营招商要求;
(二)项目投入运营后第三年(含第三年)起财政贡献需达30万元/亩,项目投入运营后第五年(含第五年)起至协议有效期结束,财政贡献需达65万元/亩。
第六章 违约责任与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当年有两项或以上未能达到第十三条所列要求的,项目开发方应以违约金形式支付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式:年度补偿金额=项目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项目已出租产业用房每平方米的月平均租金。
第十六条 项目当年财政贡献未能达到协议约定标准的,项目开发方应以违约金形式支付补偿款。补偿款计算方式:年度补偿金额=(约定财政贡献标准-年度实际财政贡献额)×25%。
第十七条 在协议有效期内,项目开发方应于次年2月1日前,将项目当年的相关数据资料报至经济发展局审查考核。如项目当年的运营招商要求或财政贡献要求未达标的,项目开发方应于次年3月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违约金缴纳至财政分局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经济发展局应与项目开发方在项目产业用房建筑区域内商定共同监管区域,共同监管区域面积由双方商定,共同监管区域的产权仍归项目开发方所有。项目开发方在拖欠违约金一年以上的,应将共同监管区域内的物业租金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违约金;如共同监管区域内存在闲置物业的,经济发展局有权将该闲置物业出租,所得租金优先用于偿还违约金。
第七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十九条 项目相关情况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查项目入驻企业情况及
效益监管。城市更新中心负责审查项目改造范围、项目单元细分、改造模式和改造方向等工作。规划管理所负责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审查相关规划指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项目建设工程,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备案。教育管理中心负责审查项目内配套的教育设施是否满足本镇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要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审查项目内的土地污染和水源保护情况。镇农林水务、文广、民政、交通、卫生、城管、消防、供电等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内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和管理提出要求。
除上述事项外,各职能部门可针对项目改造方案中所涉及的特殊情况和具体问题(如产业用房面积、比例限制未达到本办法要求等),进行集中审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3年。
来源:中国东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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