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田园综合体”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和《关于开展农村综合性改革试点试验实施方案》(财农〔2017〕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汶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田园综合体”是指以生态为依托、农业为基础、旅游为引擎、数据为支撑、金融为保障、健康为理念、市场为导向的智慧集约型大农业产业集群,是集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田园社区为一体的特色小镇和乡村综合发展模式,是在城乡一体格局下,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顺应农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型产业发展,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民充分参与和受益,实现中国乡村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一种可持续性模式。
第三条 “田园综合体”建设的基本原则:耕地红线不突破、集体所有权不变化、群众收益不减少。
第四条 “田园综合体”建设的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
第五条 申报建设“田园综合体”的基本条件
(一)功能定位准确:围绕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规模、有潜力的自然村落和特色产业,按照农田田园化、产业融合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路径,明确农村集体组织在建设“田园综合体”中的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作用,全域统筹开发。
(二)基础条件较优:区域范围内农业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农村特色优势产业基础较好,区位条件优越,发展潜力较大;已自筹资金投入较大且有持续投入能力,建设规划能积极引入先进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本,发展思路清晰;农民合作组织比较健全,规模经营显著,龙头企业带动力强,与村集体组织、农民及农民合作社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生态环境友好:能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留青山绿水,积极推进山水林田湖整体保护、综合治理,践行看得见山、望得到水、记得住乡愁的生产生活方式。农业可持续发展基础较好,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四)政策措施有力:地方政府积极性高,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举措,水、电、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建设主体清晰,管理方式创新,搭建了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建设格局。积极在“田园综合体”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探索,为产业发展和“田园综合体”建设提供条件。
(五)投融资机制明确:积极创新财政投入使用方式,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考虑运用先建后补、贴息、以奖代补、担保补贴、风险补偿金等,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田园综合体”建设。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力度,积极统筹各渠道支农资金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严控政府债务风险和村级组织债务风险,不新增债务负担。
(六)带动作用显著: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组织引导农民参与建设管理,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创新农民利益共享机制,让农民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七)运行管理顺畅:根据区域主导产业规划和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培育水平,因地制宜探索“田园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和运营管理模式。可采取村集体组织、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共同参与建设“田园综合体”,盘活存量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通过创新机制激发“田园综合体”建设和运行内生动力。
第六条 申报建设“田园综合体”的流程
(一)由一个或数个乡(镇)人民政府、涉农部门根据区域内申报条件,编制“田园综合体”规划草案(主要内容:拟建设“田园综合体”的基本情况、区域功能布局、主要产业、建设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方案、管理和运营体制机制等),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报。
(二)县委农工办牵头汇同县发改、财政、农牧水务、环林、住建、旅发、供销社等部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
(三)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纳入县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
(四)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以支持建设。
1.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
2.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
3.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
4.乡、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第七条 “田园综合体”的建设实施步骤
(一)“田园综合体”纳入县级试点后,由县住建局负责委托专业公司编制“田园综合体”规划。规划应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明确产业方向,尊重地域特色和乡土文化,实施山水林田湖整治,建设美丽乡村。在编制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进行充分的衔接。并及时评估和更新城乡和村庄规划,保证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做好规划引领和管控。县农牧水务、国土、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助。
(二)“田园综合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县住建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根据批准的“田园综合体”规划,由县委农工办牵头汇同县发改、财政、农牧水务、环林、住建、旅发、供销社、乡(镇)人民政府等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建立项目台账。
(四)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导村集体组织成立农民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在乡村建设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探索治理模式,明确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民监事会的权责,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公司、粮经专业合作社、景区商会等。实行“社会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职能”“所有权和经营权”双分离模式。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将村集体和村民的土地、房屋等资源折算成股本入股(资源变资本),让村民从身份上转变为合作社的股民(村民变股民),保障原住农民的参与权和受益权。通过构建股份合作、财政资金股权量化等模式,实现“田园综合体”的共建共享,真正让农民分享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改革成果。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可以将土地、房屋、自然资源通过入股、流转、出租等方式进行建设。
(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合作社按照企业化管理的思路,开展经营活动。
(八)各项涉农资金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建设。
第八条 “田园综合体”的建设内容
(一)夯实基础,完善生产体系发展条件。按照适度超前、综合配套、集约利用的原则,集中连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田园综合体”区域内“田园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整合资金完善供电、通信、污水垃圾处理、游客集散、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条件。
(二)突出特色,打造涉农产业体系发展平台。立足汶川优势,围绕田园资源和农业特色,做大做强传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推动土地规模化利用和三产融合发展,大力打造农业产业集群;稳步发展创意农业,利用“旅游 ”“生态 ”等模式,开发农业多功能性,推进农业产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强化品牌和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推进农村电商、物流服务业发展,培育形成1—2个区域农业知名品牌,构建支撑田园综合体发展的产业体系。
(三)创业创新,培育农业经营体系发展新动能。积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力,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土地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方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增加农业效益。同时,强化服务和利益联结,逐步将小农户生产、生活引入现代农业农村发展轨道,带动区域内农民可支配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四)绿色发展,构建乡村生态体系屏障。优化田园景观资源配置,深度挖掘农业生态价值,统筹农业景观功能和体验功能,凸显宜居宜业新特色。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充分利用农业生态环保生产新技术,促进农业资源的节约化、农业生产残余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再利用,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加强农业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功能,补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短板。完善区域内的生产性服务体系,通过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和公共服务平台,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动城乡产业链双向延伸对接,推动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完善综合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六)形成合力,健全优化运行体系建设。妥善处理好政府、企业和农民三者关系,确定合理的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政府重点负责政策引导和规划引领,营造有利于“田园综合体”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及其他市场主体要充分发挥在产业发展和实体运营中的作用;农民通过合作化、组织化等方式,实现在“田园综合体”发展中的收益分配、就近就业。
第九条 “田园综合体”的建设保障措施
(一)县国土、农牧水务、环林、旅发等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农业设施用地、林业用地、旅游业用地等政策,确保农村产业发展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加大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力度。将零星、分散、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中复垦,复垦后的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新居和基础设施,将节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方式提供给开发方,重点支持乡村休闲旅游、养老等产业和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农村承包土地(农用地)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提供开发方。
(二)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汶川县“田园综合体”的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财政主管部门申报省级“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申报成功后,上级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申报项目内使用。
(三)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现有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采取资金整合、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等方式支持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每个“田园综合体”示范地建设,县财政年整合资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且连续投入3年。
(四)由县委农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田园综合体”建设管理。协调相关单位有序开展实施工作,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开展实施的绩效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培训。
(五)县、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田园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田园综合体”各项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农工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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