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55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是指中央、省和县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改革的资金。
第三条 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管理,项目由县直主管部门实施,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县财政局按相关文件规定审核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支出范围、下达资金计划、做好报账指导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做好田园综合体整体规划,做好田园综合体立项报批,并指导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实施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田园综合体建设具体规划,负责本单位田园综合体建设的项目设计、预算编制、预算评审、项目实施、决算审核等工作,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试点乡镇为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对报账资料的审核审批,对所有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按照《凤凰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凤政办发〔2018〕31号)、《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凤政办发〔2018〕33号)、《凤凰县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试行)》(凤政办发〔2019〕5号)、《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凤政发〔2019〕11号)等文件中项目管理要求,对田园综合体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章 资金报账程序
第六条 试点乡镇根据试点方案、项目进展等情况向县财政局申报资金计划,填写《凤凰县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申报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指标。
第七条 项目实施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支出内容具实填写《凤凰县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报账审批单》并附报账凭据,经试点乡镇审核审批,报县田园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才可拨付资金。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的报账凭据包括:
(一)项目工程类:发改立项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设计、预算书)、项目合同书(含招投标资料和政府采购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其中单个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必须有审计或评审报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公告公示、施工前后(同一地点)对比图片资料和施工单位资质等。
(二)到人到户类:申请报告、产业发展总结、贫困户签名的产业直补到户花名册(包括农户姓名、住址、产业项目、数量、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和电话号码)、花名册公示图片、主要产业图片、村主干身份证复印件。
(三)投资入股类:村级与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签订的入股协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公开公示的相关佐证资料及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决议等。
(四)财政奖补类:项目预算、项目合同、项目实施前后对照照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项目资金公开资料、乡镇党政联席会议决议、乡镇组织对项目的验收资料和奖补文件等。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招标合同支付项目资金。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开工并完成工程量50%的,支付实际工程量30%工程进度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最高支付实际工程量的80%;办理工程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按审计或评审金额进行结算,并扣留3%的质保金;项目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支付3%的质保金。
第十条 对以下情况,不予拨付资金或报账:
(一)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改变资金用途的;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凭据的;
(四)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十一条 对故意造假、虚开税票套取财政资金的,终止项目资金报账,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二条 县综改办根据《凤凰县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申报表》《凤凰县田园综合体项目资金报账审批单》和报账票据复印件建立凤凰县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支出台账。
第十三条 试点乡镇应建立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专账,政府支出功能科目列“2130707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补助支出”。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县田园综合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湖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农〔2019〕55号)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田园综合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十六条 县纪委监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制止资金使用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试点乡镇要严格执行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资金报账制度,不得借机抵扣、拖延资金报账。对不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县财政局将缓拨或停拨资金,待整改合格后恢复拨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凤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来源: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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