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 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的决定》(桂发〔2013〕9 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3〕35 号)精神,配合百色市旅游业赶超跨越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百色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调动各方积极因素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加快旅游发展步伐,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发展。
第三条 凡在百色市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有良好财税和社会诚信的旅游企业(包括开发经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及旅游商品等各类旅游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要加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用于旅游资源开发保护、旅游规划、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市场宣传营销、旅游品牌打造等,并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
第五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投资规模和用地量较大、市场前景好的重点旅游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或自治区重大 项目,优先争取国家或自治区用地指标。对投资规模和用地量较 小,符合用地条件,属于旅游产业整体发展建设需要的项目,纳入年度计划用地保障。鼓励各单位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 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及其它旅游项目用地中,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经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40 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七条 旅游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充分运用增减挂钩、只征不转等政策统筹保障项目用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相互衔接,重点落实重大项目用地布局,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依规及时予以调整。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按不低于出让价款 50%缴纳,全款一年内缴清。
第八条 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属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的,其耕地开垦费按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 25 度以上涉及退耕还林的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旅游用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九条 规范发展高尔夫球场、大型主题公园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 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第十条 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
第十一条 对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三条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享受西部鼓励类优惠的旅游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对旅游企业用于宣传促销的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旅行社按营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第十四条 加大资金整合支持力度,通过整合旅游、文化、工业、农业、城建等相关专项资金,拉动和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加强项目规划,在向国家、自治区申报项目和资金时,在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对与旅游相关的项目倾斜支持。
第十五条 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乡村旅游项目,经认定后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消防、公安等职能部门主动、快捷、优质地为乡村旅游区和农家乐经营户办理相关证照,有关证照费用从优,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对乡村旅游发展单位用电、用水按优惠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全面落实对旅游宾馆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政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且污水处理厂已经运行达标, 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 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有关会议、交通、食宿、考察等事项。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设立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扶持奖励范围是对旅游景区开发、乡村旅游发展、旅游商品研发、旅游服务与质量管理提高和旅游人才培养培训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促进百色市旅游产业加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对获评为国家 5a 级、4a 级旅游景区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酒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康体养生休闲度假型旅游酒店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对获评全国百强、广西十强的本地旅行社(不包括外地旅行社在本地设立的分社),分别给予 500 万元、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 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对评定为广西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获评广西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店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已持有中级、高级、特
级、外语导游资格证并在百色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 3 年的导游,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8 万元、2 万元、3 万元、2 万元;对在百色市报名考取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外语导游资格证后,在百色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 3 年的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0.3 万元、0.8 万元、2 万元、3 万元、2 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成功创建百色特色旅游名镇(乡)的乡镇,参照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获奖企业(或个人)所在县(区)财政按 2颐8 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扶持奖励的项目实行申报制,由市旅游局负责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与管理,对符合扶持奖励范围和条件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负责扶持奖励资金的核拨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旅游企业或个人,应按扶持奖励的类别,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符合扶持奖励的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扶持奖励额度。
第二十八条 对申报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旅游企业或个人,取消当年及后两年申报资格;对申报年度内发生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责任事件、不良信用记录及其他违法行为的旅游企业或个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扶持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旅游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审核或拨付扶持奖励资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扶持奖励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或个人今后两年的申报奖励资格。
第三十一条 旅游业发展扶持奖励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若发现上述行为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百色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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