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业扶持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促进七台河市旅游业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文化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七台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2022年4月1日后,在我市旅游项目建设、旅游产业壮大、旅游品牌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情形的企业、组织。办法所列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文化旅游企业、组织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各承担50%。
第三条 用地扶持保障政策。
(一)对我市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条件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及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各县(区)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市旅游业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后,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四条 项目建设扶持政策。
(一)将年度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纳入省百大项目,享受百大项目有关政策支持,并向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推荐入库项目。
(二)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不含商业住宅类房地产项目投资),在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后,按照其自持物业部分形成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市场主体扶持政策。
(一)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三)鼓励培育高新技术文化旅游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25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5万元。
(四)对新引进(新设立)具有产业协同效应、有利于打造先进产业集群、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文化旅游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第六条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一)对促进乡村旅游,实施a级景区、乡村旅游示范点相衔接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及日常养护资金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二)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新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的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鼓励数字智能化技术在旅游体验、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企业管理方面应用的文旅产品、项目,包括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等,按社会投资方实际投入智慧旅游金额的2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七条 推进旅游品牌建设。
(一)对全国景评委和省景评委新评定的5a、4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对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对获得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八条 人才保障和就业扶持政策。
(一)对新引进的高层次文化旅游专业人才落编时予以编制保障,可按照我市特设岗位有关政策,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限制,帮助解决配偶工作、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子女入学、住房补贴政策。
(二)对在七台河首次创办开展旅游项目的小微企业及从事个体经营,初创主体为注册3年之内,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用工1人及以上并按时支付工资,无违法行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全国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或省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黑龙江省称号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条 鼓励引客入市,对通过包机组织、接待域外游客入市旅游,每航班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5000元,每增加50人递增5000元;对通过火车(旅游专列)组织、接待域外游客入市旅游,每车次旅游团组达到10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1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1万元;对通过汽车组织、接待域外游客入市旅游,旅游团组年度内累计达到500人以上,奖励旅行社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域外游客入市旅游,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游客须在我市停留2天1夜(含)以上,且游览1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同一团组(人次)只奖励一次,不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对同一个旅行社奖励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接待累计与航班团组、火车团组和汽车团组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省、市相关部门下发的扶持奖励政策的,组织和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上一年度项目扶持申请。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联合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申报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向市政府提出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勃利县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来源: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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