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我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规范现代农业园区运行管理,引领产业快速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重庆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施《云阳(凤鸣)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4年)》,就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管理、部门参与、乡镇实施、农民受益”的思路,围绕发展高效、优质、生态、安全农业的总体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和高水平规划建设一批基础设施完善、科技含量较高、运行机制灵活、带动辐射效应明显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充分发挥其推动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作用。
1. 县农业农村委为现代农业园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园区项目、资金的投入,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的标准、质量和组织验收,指导园区内种养业品种选调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国网云阳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园区供水、供电、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用地审批和资金保障等工作。
2. 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园区内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等工作,解决土地流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安全稳定等问题。
3. 入园企业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的经营管理,负责园区内产业发展、品牌包装、产品销售等。
二、园区建设
1. 土地流转由园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流转期限为20年。土地流转费根据土地质量确定,年每亩纯收入黄谷300-600斤,黄谷价格按1.5元计算,每亩土地每年流转费为450-900元,分年缴纳。以后根据黄谷价格变化,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如黄谷价格上涨,土地流转费相应上调,黄谷价格下跌,土地流转费不作变动。
2. 对于目前已建成且项目业主无意愿无能力持续经营的项目,由财评中心(或第三方机构)逐项目核定成本,作为村(社区)资产入股到入园企业,村集体按期分红,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
3. 园区新建项目的规划由乡镇(街道)负责编制申报,经县级相关部门立项审批下达,由乡镇(街道)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必须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建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后,由项目业主按照股权化改革有关要求经营管理。
4. 园区道路由县交通局负责规划设计;用电由电力部门负责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全力配合、组织实施。
三、经营管理
1. 承包方式。由村(社区)统一从农户手中流转,落实承包对象,由村(社区)和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并负责管理,形成“龙头企业 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户”运营模式。
2. 承包价格。实行竞价承包的办法,每亩年承包费底价为450元,承包费由所在村(社区)统一收缴后返还农户或征求农户同意后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维修等。
3. 承包期限。经营承包期限原则上为5年以上、20年以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议定。
4. 承包对象。在承包价格同等条件下,按照“三优先”的原则,即在云阳县注册的市场主体优先、带动农户增收效果好的市场主体优先、承包期限长的市场主体优先。在无人承包时,可由村(社区)主动引进企业承包。
5. 经营范围。本着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原则,承包方可自主经营蔬菜水果种植、花卉栽培、畜禽养殖、农事体验、科普研究等,逐步形成生产—加工—物流—销售产业链。但不得从事与园区规划无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6. 维护管理。承包范围内由承包方负责;承包范围外的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包括道路、供水管网、设备、供电设备等由乡镇(街道)负责。其它项目由双方议定。
7. 水电管理。入园企业的用水、用电费用自行承担缴纳。
四、运营机制
推进“农户 公司 政府”“农户 产业化联合体”“大园区 小业主”等模式,健全联农带农有效激励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设施设备等入股园区企业,以股东身份获得收益。
五、保障措施
1. 强化财政扶持。积极整合各类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的原则向园区倾斜,大力支持主导产业发展,重点用于示范基地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重大项目实施等,形成集聚效应。
2. 强化金融服务。积极落实金融、税收、保险政策,加快构建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市、县级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园区主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切实解决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不足问题。
3. 强化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和支持政策,优先保障园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道路建设、公共服务、用电用水等基础设施类建设。
4. 强化用地保障。编制完善园区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优化耕地保护、乡村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提高园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和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设施建设用地,优先提供保障。
5. 强化人才保障。建立健全人才引进与培育机制,积极引进各类技术与管理人才。推进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向园区延伸覆盖,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帮助解决用地、信贷等困难,吸引大学生、返乡农民工等实用人才到园区兴办产业。
6.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原云农发〔2021〕104号文件即行废止。
来源:云阳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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