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政发〔2018〕1号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园区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产业集群发展,促进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推动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打造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工业经济发展新模式,现就推动园区“飞地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发展新理念,以互利合作为核心,以共建共享为基础,以全市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大力培育发展清洁载能产业、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高原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引导相关产业项目突破行政区划,向优势园区集中发展,实现各地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赢发展。
(二)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各县(区)资源、区位、交通、产业、资本等优势,科学制定全市产业区域布局和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各县(区)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责权对等、利益共享的基础上,共同确定“飞地经济”项目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利益分配等办法,实现园区相互间合理分工、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构建运行规范、相互支持、合作紧密的产业发展格局。
二、发展区域和重点
(一)发展区域。“飞地经济”项目在全市6个工业园区合作开展,即:丽江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古城国际空港经济区、丽江南口工业园区、永胜工业园区、华坪工业园区、宁蒗工业园区。
(二)发展重点。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市工业园区主导产业,推进各县(区)主导产业差异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其中:丽江市金山高新技术产业经济区主要发展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以及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古城国际空港经济区主要发展临空业、航空物流、旅游产品加工、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丽江南口工业园区主要发展生物医药和大健康、绿色食品开发加工等产业;永胜工业园区主要发展螺旋藻等特色生物资源系列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等产业;华坪工业园区主要发展清洁载能、生物资源开发、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宁蒗工业园区主要发展特色生物资源系列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等产业。
三、合作机制
(一)项目合作。园区“飞地经济”以产业集聚发展为中心,以项目合作为主线,各县(区)根据全市各园区产业发展及功能定位、要素保障等实际情况,可以将受本地功能定位、要素保障等因素影响而制约发展的已投产项目及其准备新建项目或由本地牵头新招商引进的项目飞入符合功能定位、要素保障齐全的园区发展,促进项目向优势产业区域集中,实现产业集聚、资源共享、共赢发展。
(二)园区供地。“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由飞入地工业园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征地,保障土地供给。所涉及的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由飞入地自行解决,征地拆迁和征转报批费用由飞入地承担,所需项目建设用地的费用可直接入股参加收益分配或一次性出让给飞入项目业主。各县(区)要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科学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
(三)基础共建。飞入地园区的主干道路及绿化亮化、通讯和信息网络、供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由飞入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双方协商投资建设,企业内部基础设施原则上由飞入企业自行建设。
(四)收益共享。“飞地经济”项目必须在飞入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机构。项目建成后所产生的产值、投资等实行就地统计,财税收入按属地管理原则就地缴库,由统计、财税等有关部门参照合作各方议定比例进行分成。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归项目飞入地享有。
(五)审批监管。“飞地经济”项目由飞入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进行初审并出具企业入园初查意见,市级或县(区)有关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相关产业政策对飞入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飞入地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划、能耗、环保、技术和安全标准等要求,依法依规对入园项目进行审查和监管,严格控制污染排放量,严禁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严禁高排放、高污染的项目进入园区。“飞地经济”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由飞入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各县(区)相关部门要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飞入项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政策措施
(一)土地政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的“飞地经济”项目,统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市、县(区)国土部门要积极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优先保障“飞地经济”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招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园区工业用地,建盖标准厂房并租赁给飞入企业。支持各县(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化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飞入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提供经营场所。飞入企业工业用地的供地程序和地价确定、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管理、租赁土地登记、长期租赁土地续租、租赁转出让管理以及差异化的工业用地区域政策和奖励政策等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发〔2017〕50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等供应方式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242号)执行。
(二)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丽江市境内“一库六级”大型水电集群优势,抓住云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增量配售电业务试点改革的机遇,加快制定出台工业项目电价和供电保障机制,优先支持大用户企业与发电质量高、电价相对低的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确保长期、稳定、低价用电。积极支持和组织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年用电达到1亿度以上的项目,由市、县(区)统筹协调电网公司或配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签订中长期合约,并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财税政策。园区“飞地经济”项目视投资和产出情况,按照市、县两级分担和“一事一议”的原则,企业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可以考虑以项目补助方式给予适当扶持。项目投产运营后产生的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飞入企业产生的税收县(区)留成部分扣除飞入地和飞出地政府财政扶持资金后,飞入地和飞出地双方按5:5或双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协定比例分享,由飞入地财税部门进行结算和划转。严格执行取消、免征、降低、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投资政策。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执行西部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等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市、县(区)有关部门优先帮助园区“飞地经济”项目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和有关优惠政策支持。
(五)环保政策。“飞地经济”项目要充分考虑飞入地环保区域特性,必须符合飞入地能耗、环保要求。“飞地经济”项目能耗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等均由飞入地和飞出地双方按5:5分担或合作双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协定分担比例。市级在保障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情况合理调剂飞出地和飞入地因合作项目引发的有关环境总量变化指标。
(六)统计政策。在统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时,园区各项指标由飞入地统计部门按现行统计制度和口径进行统计、核算、发布。在政府内部考核时,对飞入企业项目建设所产生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增加值、营业收入、进出口总额和其他营业性收入等各项经济指标由飞入地和飞出地双方按5:5划分或双方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协定比例划分。
五、组织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丽江市园区“飞地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发改、财政、工信、招商、统计、国土、规划、环保和税务等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统筹安排园区“飞地经济”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具体负责配套政策措施制定、督查调度和日常协调等工作。
(二)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立足职能,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园区“飞地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为企业和项目落地、建设、运营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加大“飞地经济”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环境。
(三)加强跨区合作。鼓励各县(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精神,积极探索和推行跨州市、跨省“飞地经济”合作,促进多方共赢发展。
丽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来源:丽江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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