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等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22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改善困难群体基本居住需求。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严把棚改范围和标准,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方式,稳步实施棚户区改造,努力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2022年,全市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3799套,基本建成13650套;力争6月底前棚户区改造新开工率达60%,10月底前棚户区改造新开工和基本建成年度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三、严格棚改范围和标准
棚户区改造要重点攻坚改造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和国有矿区、林区、垦区棚户区,对老城区内脏乱差的棚户区,要重点安排改造现有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四、落实重点任务
(一)全面完成年度任务。各地要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建立棚改新开工和基本建成项目库,及时分解落实项目,做好新开工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和施工方案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努力实现早开工、早见效。采取现场巡查、专项督查、定期通报、重点调度等方式,有效推进棚改项目建设进度,力争10月底前全面完成新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
(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棚改项目资金管理。加强对已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监管,加快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跟踪专项债券发行情况,全力争取2022年棚改专项债券发行额度。加强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使用监管,依法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坚决防止资金闲置等问题发生,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抓好项目竣工交付。落实全省关于棚改安置房原则上开工三年内要达到竣工使用条件的要求,防止出现工期延误,造成居民难以及时回迁安置。各地要对纳入国家棚改计划的续建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立应竣工项目库,及时更新管理平台信息,全市所有在建项目均按合理工期三年进行调度,实行销号管理。对开工三年以上,不能竣工交付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报本级政府审核同意。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强化住宅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推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开展工程创优示范活动,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进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完善公共服务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居住条件,让群众住得安心、放心、舒心,切实把民生实事办实办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计划制定、统一实施等工作。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检查、通报、督办等制度,动态掌握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全面指导、实时跟踪、及时协调。
(二)落实支持政策。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将棚改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等税费减免政策。
(三)强化监督检查。坚持按季通报和年终绩效目标考核制度,各地要严格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加强统筹协调。对目标任务重、工作进展慢的地区加强调度,对发现问题的地方重点督办。全力推进工程建设进展,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确保全市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加强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要求,加大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项目信息等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准确解读有关政策措施,形成社会广泛参与支持、共同推进棚改的良好氛围。
来源:合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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