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若干政策(试行)-pg麻将胡了模拟器

2021-12-23 15:00:50 文化旅游政策

为大力实施“文旅兴市”战略,加快全域旅游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根据安徽省、安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旅游宣传营销

1.市场营销补助。对市内旅行社在客源地城市(安庆市行政区划以外)设立分社(办事处),且年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达到省内4000人、省外3000人以上的,每设立一个分社(办事处),按10万元/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年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500公里以内市场累计达到2000人、5000人和10000人以上的旅行社,500公里以外市场累计达到1000人、3000人和50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元/人、10元/人和15元/人的补助。

年组织境外市场(含港、澳、台)游客游览天柱山,累计达到100人、300人和500人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0元/人、30元/人和40元/人的奖励。

对组织外市企业或单位(在潜山市行政区划以外的企业或单位)在我市举行大型会议(会展),在潜山消费金额10万元、20万元以上,给予组织方1万元、2万元的补助。

鼓励企业与国内大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年签单且实际来天柱山游客达1万人以上,给予签约企业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大交通营销补助。对组织游客以包机的形式(100人以上)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按照国内旅游包机2万元/架次、国际旅游包机4万元/架次的标准进行补助。对组织游客以包机切位的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单次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上的,按1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同一个城市(安庆、铜陵、芜湖周边城市除外)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乘坐高铁、动车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在500公里以内的按4万元/列的标准进行补助,在500公里以外的按5万元/列的标准进行补助。

对组织游客以游轮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单次达到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上(含200人)、300人(含300人)以上,分别按照0.5万元/船次、1万元/船次、2万元/船次的标准进行补助。

3.特种团队补助。对组织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按照30辆车100人给予0.5万元、60辆车200人给予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免票不计)。

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天柱山旅游直通车(18座以上,含18座)的旅行社,全年单线30趟以上(含30趟),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不少于2000人的,给予旅游线路奖励5万元;全年单线50趟以上,组织游客游览天柱山不少于3000人的,给予旅游线路奖励10万元。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对在安庆市以外的客源城市开展有较大影响力的宣传营销活动,并进行广告宣传,一次性组织游客达到500人、1000人、2000人以上游览天柱山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6万元的补助。

组织外地研学旅行、红色旅游团队游览市内1个以上收费景区(点),年接待团队量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一日游”给予5元/人补助,“二日游”给予10元/人补助。

对于推广“住宿市内旅游酒店、精品民宿2晚及以上 游览天柱山景区”线路产品的旅行社(以签订合作协议及住宿发票为准),当年度住宿间夜数达到1000间夜及以上、2000间夜及以上、3000间夜及以上、5000间夜及以上的,分别按照3万元、6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4.品牌宣传补助。安排300万元,用于天柱山风景区在省级以上高端媒体旅游形象宣传。安排200万元,用于全域旅游在高铁动车上的包装宣传。安排150万元,用于开行长三角至天柱山旅游高铁专列。安排100万元,用于电信、移动、联通短信平台信息发布和“潜山旅游”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安排10万元,用于市电视台旅游频道运营维护。安排60万元,用于与有关媒体合作、新媒体宣传等。

景区(点)、民宿投资拍摄企业宣传片,在省级卫视播出、报道的,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强化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宣传,对非涉旅企业和非行政事业单位账号在抖音、微信视频号、微视、快手等短视频app平台发布与潜山市文化旅游相关的优质原创短视频,依据内容新颖,浏览量、转发量、点赞量、评论量等指标,设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三等奖15名,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

加大抖音等直播平台宣传营销,非涉旅企业和非行政事业单位账号在抖音、快手、微信视频号等直播平台中,在天柱山景区直播宣传潜山文化旅游正面且无争议内容的,每次直播时间在150分钟以上,观看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奖补200元/次,达到5000人的奖补300元/次,达到8000人的奖补400元/次,达到10000人以上的奖补500元/次。

安排40万元用于正式编辑出版发行《风光潜山》、《风云潜山》、《风味潜山》、《风情潜山》等《潜山文化旅游系列丛书》。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批准,对在国内各大城市(本市除外)围绕潜山全域旅游主题形象策划产品、路线,在高速、机场、高铁、地铁、市民广场等持续投放3个月以上户外大型广告、led大屏广告,且年广告费达5万元以上的本市旅游企业给予实际直接发生费用50%的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营销推介补助。经市文旅体局审核同意,对市内旅游企业在客源地城市举办旅游推介会,并进行广告宣传,按地级城市1万元、省会级城市3万元、境外城市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企业参加国家、安徽省、安庆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给予展览展演发生的实际展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市文旅体局组织参加各类文化旅游和产品促销活动的企业,给予参展企业省内每次0.2万元、省外每次0.5万元补助,

同一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二、支持新兴业态发展

6.支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依法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通过专业设计,具有独特的文化主题和建筑风格,正式运营,且经市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民宿,依据《潜山市乡村旅游民宿等级划分与评定细则(试行)》,按经营面积20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60万元。

对成功创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省级“百家民宿”)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依据民宿当年税收额,评选“潜山市十强民宿”,按当年税收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7.支持人文资源产业化运营。安排15万元,用于张恨水、程长庚故居运营维护。

对利用名人名址等文化遗产开展研学旅游、红色旅游,设立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文创工作室、红色记忆馆等,并投入运营,补助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开发、生产、销售、研学一体化的“非遗 文创”基地、开办“文创空间”,并具备一定旅游接待功能的企业,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社会资本投资恢复革命遗址、纪念馆碑廊并配套游览步道等设施的,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景区利用革命遗址等红色文化资源开发红色旅游项目,投入运营后,给予当年实际投资额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鼓励文旅业态多元发展。新投资建设旅游休闲街区、文旅综合体、旅游演艺等文化旅游新业态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取得费用),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给予如下补助: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补助;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给予补助;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补助。该项奖励实行梯级累进制,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滑雪项目发展,全年滑雪人次超过2万人,给予滑雪项目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万元的奖补。

9.支持全域旅游品质提升。对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景区、乡镇按a级景区标准,新建游客集散中心、旅游驿站等公共服务设施,经第三方验收合格,给予5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在全域旅游集散中心设立、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旅游商品展销中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鼓励文旅体品牌创建

10.对当年进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给予项目保护单位按照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安庆市级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人称号的,按国家级2万元、省级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1.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的单位、文化艺术之乡、体育旅游精品赛事,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12.对当年建设当年通过省级、安庆市级验收的村级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城市书吧,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与建设经费不同时享受)。

13.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四星、三星级酒店分别给予4万元、2万元的奖补。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和省级非遗传习基地、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基地、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

14.对当年在国家、省(长三角地区)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对当年在全域旅游“四级联建”中,成功创建省级文化旅游名镇、特色文化旅游名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对成功创建安徽省5a、4a级休闲文化旅游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补助。

对列入建设计划并按《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经验收并认定为国家aaa级、aa级、a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四、推动文旅体融合发展

15.对列入《年度“最美乡村在潜山”文化旅游年活动计划》,经市文旅体局审核批准、有省级以上媒体(包括新兴媒体)参与、且持续3天以上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按市级、乡镇级、企业级分别给予承办单位3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补助,同一乡镇、企业当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

安排150万元,用于举办国家体育旅游精品赛事。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批准,在我市组织承办国际、国家、省级、安庆市级比赛的,实际运营成本超过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分别给予体育运营商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6.文化演出企业(团体)参加中国(安庆)黄梅戏艺术节(“十一”黄梅戏展演周)展演活动,大戏每场补助5万元,小戏调演每场补助5000元,市内“广场文艺天天演”活动补助5万元。

对市剧团在周末及节假日在天柱山游客中心广场开展常态化演出(由天柱山旅游公司统筹安排每天两场)、在其他景区、旅游宾馆开展“周末剧场”,给予2000元/场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邀请“名家名剧”(荣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梅花奖,老舍文学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书法兰亭奖、美术齐白石奖)或入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优秀剧目来文化公园报告厅展演、讲座,且70%以上演出票执行惠民票价(不高于50元/张)的,按15万元/场补助。

本市院团在市外500座以上剧场进行原创黄梅戏剧目等演出的,国内演出按2万元/场补助,境外演出按10万元/场补助。

经市文旅体局审核批准,在我市3a级以上景区举办书画等艺术展览,且展览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时间20天以上、作品50幅以上、省级协会以上会员展品数量达50%的,补助2万元,同一企业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文旅体企业发展

18.鼓励小微企业快发展,对年度新纳入省重点、规模以上的文旅体企业,给予该企业3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进入年度全省百强和安庆市十强的文化旅游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对当年荣获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创客基地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加强文旅体人才队伍建设

19.安排50万元用于导游和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职工培训、比赛,安排30万元用于滑板极限运动培训。对获得国家高(外语)、中、初级导游资格后且在潜山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文旅体局审核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旅行社依法与聘用的专职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每聘用一名专职导游给予0.5万元/年补助。

20.对荣获全国、省“五个一工程”奖及其他全国性文艺奖项的,按照上级奖励标准1:1配套奖励;对入选中国艺术节、中国戏剧节参演剧目的,给予40万元奖励;演艺剧目、影视作品入选安徽省“全省重点文艺项目”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荣获安庆市文学艺术奖一等奖的,给予2万元奖励。

对文旅体从业人员、我市运动员参加经国家文旅、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旅体大赛和评比,获得金、银、铜奖和“十佳”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2万元和0.8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经省文旅、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旅体大赛和评比,获得金、银、铜奖和“十佳”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和0.4万元一次性奖励;参加经安庆市文旅、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文旅体大赛和评比,获得金、银、铜奖和“十佳”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0.8万元、0.6万元、0.4万元和0.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附则

本政策与国家、省、安庆市政策和市内其他政策(及补助)互为补充,国家、省、安庆市政策需要市级配套奖补的,依照本政策给予相应项目奖补,视为对国家、省、安庆市政策的配套奖补。本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企业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天柱山管委会、旅游度假区、属地政府负责奖补项目的初审和把关;市文旅体局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负责履行项目审核、审批职责,对拟补助项目,要按规聘请第三方审查、核准,并在市门户网站上公示。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查职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企业实行责任追究,并依法移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奖励政策。

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奖励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涉及偷税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来源:潜山市油坝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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