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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12:29:46 特色小镇政策

 

浙江省特色小镇验收命名办法(试行)

浙特镇办[2017]16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浙特镇办[201519号)、《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i (浙政办发[2016] 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特色小镇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开展命名工作的意义

在全国率先建成一批特色小镇,是自觉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和关于特色小镇工作重要指示的创新实践,是贯彻省十四次党代会突出“改革强省、创新强省、开放强省、人才强省”工作导向的积极举措,是以“宽进严定”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务实之举。开展特色小镇验收命名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特色小镇发展路径,激励创建对象互学共建,形成“创建一批、培育一批、验收命名一批”的特色小镇建设格局,确保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实施命名工作的原则

(一)示范引领原则。按照高质量、高标准的要求,出台验收办法与命名率先达标的特色小镇,进一步推动全省形成示范引领、迎头赶超的特色小镇建设氛围。

(二)分类评价原则。根据不同产业定位,分类设计共性指标和特色指标。共性指标从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中提炼产生,特色指标根据各自的产业特点,设置个性化的建设内容和验收标准,体现评价工作的科学性。

(三)改革创新原则。凸显产业的主导地位,打破评分体系的平均主义,着重增加特色产业发展的权重。强调个性化发展的重要性,改革传统的格式化评价体系,设置了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指标。

(四)规范公正原则。坚持数出有据、标准一致,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明确了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评分标准、验收方式。坚持客观公正,规范了验收命名的相关程序。

三、申请命名的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

(一)省级特色小镇创建时间2年以上;

(二)信息经济、旅游、金融、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30亿元;环保、健康、时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特色小镇,完成总投资50亿元。以上投资均不含商品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投资;

(三)特色产业投资占比达70%及以上;

(四)旅游产业特色小镇通过4a级景区评定,其它产业特色小镇通过3a级景区评定或4a级景区景观资源评估。

(五)规划建设目标基本完成,在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四、验收内容和命名标准

(一)验收内容

1、特色指标:由产业“特而强”和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指标构成,总分600分。产业“特而强”为550分,指标根据不同产业特征,设置不同分值、不同验收标准的具体指标;开放性创新特色工作为50分,不设具体格式内容,由申报验收小镇自主申报最具特色和亮点的建设成效。

2、共性指标:由功能“聚而合”, 形态“小而美"、体制“新而活”等三大指标构成,总分400分。功能“聚而合”为200分,由社区功能、旅游功能、文化功能等三个内容6个具体指标构成;形态“小而美”指标为100分,由生态建设、形象魅力等两个内容5个具体指标构成;体制“新而活”为100分,由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等三个内容6个具体指标构成。采用统一的指标内容、项目分值进行评价。

(二)命名标准

总分为1000分,不设附加分。得分800分及以上的申请对象通过验收,命名为省级特色小镇。

五、验收命名的程序

特色小镇申报验收和命名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于年度考核后进行。

(一)自评.上报。申请验收对象根据《浙江省特色小镇验收(详见附件),开展自评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和所在设区市的初验报告。

(二)组织验收。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第三方开展申报数据的审核验收,组织专家团队开展实地踏勘,综合打分讨论后形成验收报告,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首次验收不通过的小镇,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评。

(三)会议审核。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验收报告进行讨论审核,提出命名建议名单,上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形成命名名单报省政府。

(四)审定命名。省政府审定特色小镇命名建议名单后,发文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省特色小镇验收指标体系及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政办发〔2016〕1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培育建设一批旅游风情小镇是省委、省政府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推动全省旅游产业转型提升和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快旅游风情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命名坚持以小乡小镇人文个性体现魅力,以风采、意趣、韵味打造旅游休闲体验人居地,实现文化传承、产业兴旺、农民增收、事业发展的目标,按照成熟一个、命名一个,确保创建质量的要求,利用5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验收命名100个左右民俗民风淳厚、生态环境优美、旅游业态丰富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所有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建成3a级以上旅游景区。

二、申报条件及材料

省级旅游风情小镇的申报主体为拥有独特的原生态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行政建制乡镇(街道)。

(一)申报条件。

1.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资源。有进入省级以上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被列为其他省级以上自然、文化保护系统的资源,有历史建筑和可供游客参与、体验的独特地方风土人情资源。

2.拥有可满足游客需求的旅游业态。有各类旅游业态。有满足不同旅游者的2—3种住宿设施、不同特色的地方餐饮、可供主客共享的公共休闲体验场所、体现当地特色的旅游文化活动和旅游商品。

3.拥有较为完整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完善的游客咨询服务、公共交通服务、智慧旅游服务、旅游慢行系统、旅游标识标牌、公共休闲区域、星级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4.拥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基础。历史人文环境保存完整,自然环境保护有序,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镇区保洁工作完善。

5.拥有较好的旅游管理机制。有统一的旅游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有政策要素保障,有完善的旅游投诉和安全保障机制,有专人负责旅游统计工作等。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真实完整填写《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申报表》。

2.创建方案。有较详细的创建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实施路线图等。

3.资源认定资料。列入各级政府及行业组织认定名录的文化与历史资源证书、证明等体现身份和价值的材料,已开发和具有开发价值的文化与旅游资源实景图片等。

4.服务质量证明。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申报前3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证明;申报前1年度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警告(含)以上处罚的证明。

三、创建程序

(一)自愿申报。由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经审核的申报材料。申报创建不设名额限制,凡符合旅游风情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均可申报。

(二)创建审核。根据申报创建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划分,分别由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审核,经省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审定后公布创建名单。

(三)动态验收。省级创建名单公布后实行动态评审及复核监督,建立奖惩挂钩机制。优秀的进行奖励并可提前进行评审命名,不合格的给予警告直至退出省级创建名单和摘牌处理;创建达到省级旅游风情小镇要求的,由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旅游风情小镇。

(四)联动指导。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政策制定和认定验收工作的协调指导,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旅游风情小镇创建作为统筹城乡和旅游业发展的重点工作进行扶持。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列入省旅游补助及贴息专项资金分配因素。

(二)用好土地要素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积极落实风情小镇旅游建设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相关政策,指导旅游风情小镇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规划选址工作,充分利用“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等政策合理保障旅游用地需求。

(三)创新市场投融资机制。各地要积极引导各类资金参与旅游风情小镇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小镇旅游业态。省旅游主管部门要与各大金融机构加强战略合作,共同支持小镇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及民宿、私人博物馆等旅游业态。省旅游产业基金将把旅游风情小镇建设列为重点投资方向。

(四)加强宣传营销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以旅游风情小镇的创建扩大影响力,提高吸引力。要加大对旅游风情小镇品牌打造和营销推广的支持,积极开展促进供需对接、扩大游客客源市场的营销推广活动,在对外宣传推广,境内外展会营销上对旅游风情小镇予以倾斜。省旅游主管部门要将命名的省级旅游风情小镇设定为乡村旅游“十三五”优先发展重点区域。

(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批分类做好旅游风情小镇各项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按计划安排和时间节点规范有序推进;要加强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的信息通报,各旅游风情小镇创建工作进度、经验成效、问题困难等情况要及时上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旅游风情小镇创建成果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旅游类示范项目的重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2日

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文法<2016>7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文化在特色小镇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和独特功能,推进文化建设与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有机融合,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浙特镇办〔201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特色小镇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平台。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一项重大决策。在特色小镇建设中塑造文化灵魂,树立文化标识,留下文化印象,是文化作为特色小镇内核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着力推动“文化 特色小镇”融合发展,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打造文化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的新样本;有利于强化特色小镇的文化功能、融入特色小镇的文化元素、提升特色小镇的文化品质,实现文化让特色小镇更加美好、特色小镇让文化更具魅力的双重目标;有利于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整合汇聚全省文化资源,更好地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推动特色小镇成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的重要功能平台。

二、总体要求

运用“文化 ”的动力和路径有效助推特色小镇建设,充分发挥文化在塑魂、育人、兴业、添乐、扬名等方面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指导特色小镇挖掘文化资源、提供文化服务、提炼文化品质,使特色小镇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人文气息浓郁深厚、文化产业特色鲜明、文化生态优美精致、多种功能互动叠加,实现特色小镇文化功能“聚而合”、文化形态“精而美”、文化产业“特而强”、文化机制“活而新”。

三、主要任务

按照生产、生态、生活“三生融合”和产、城、人、文“四位一体”的要求,强化特色小镇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文化遗存和历史遗迹,传承有价值的传统民俗和文化习俗,延续历史文脉,传承文化精神,弘扬文化价值。提升特色小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加强文化服务功能和导向功能,凸显文化特色服务,营造文化艺术氛围,示范引领所在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建。推动特色小镇文化产业跨界融合,立足文化特色,集聚发展文化产业,开发适销对路的特色文化产品,推进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的融合发展。推进特色小镇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扩大文化开放和文化贸易,传播和推介浙江地域特色文化,活跃双向交流与互鉴,拓展境外文化市场。

四、支持重点

(一)支持特色小镇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利用。

加强特色小镇区域内文物资源的调查、挖掘和保护,通过文物建筑、工业遗产、传统村落、大遗址等的保护修缮和展示利用,鼓励和扶持特色小镇多渠道筹资建设特色博物馆、艺术馆,探索建立若干历史文化资源展示区,彰显文化特色,优化人文环境。

推动全省历史文化资源为特色小镇建设服务,充分调动各级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合作载体和平台,共同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动形成特色小镇形式多样、特色鲜明、富有创意、竞争力强的文化创意产品体系。支持特色小镇区域内的文物资源申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相关历史城镇、街区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

(二)支持特色小镇搭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

推动文化走亲等特色文化活动和优质文化资源向特色小镇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特色小镇设立文化站、文化礼堂,派驻文化员,鼓励文化志愿者加入特色小镇文化建设,培育特色小镇居民文化素养,丰富特色小镇文化生活。

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多渠道投资特色小镇图书馆、文化馆特色分馆、美术馆、纪念馆、大剧院、文化中心等相关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在特色小镇优先搭建更加有效、更具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特色小镇文化建设先进典型在推进我省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省级文化强镇、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文化示范村(社区)评选,加大对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的扶持力度。

(三)支持特色小镇打造文化艺术品牌。

强化特色小镇文化品牌创建,扶持文化主题特色小镇建设,立足当地文化积淀和文创产业特色,打造以传统戏曲、音乐舞蹈、美术书画等为特色的文化主题小镇。

搭建专业艺术院校、艺术院团与特色小镇的对接平台,依托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等适合地方特色的文化载体,搭建文化艺术展示表演平台,为特色小镇建设提供文化艺术人才资源等支持,指导建设一批文化主题特色小镇。支持、鼓励已经形成一定知名度的各类文化节庆活动和文化展会,与特色小镇合作开展展览展示、演出交流等特色文化品牌活动。支持特色小镇申办国际、国内知名文化活动。

(四)支持特色小镇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发展。深入挖掘茶叶、丝绸、黄酒、中药、木雕、根雕、石刻、文房、青瓷、宝剑等十大历史经典产业的文化内涵,重点挖掘历史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化根脉,传承工艺文化精髓。

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文化产业项目与特色小镇对接活动,召开历史经典产业现场推进会,建设一批历史经典产业园区,创建一批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延伸产业链。以特色非遗资源为基础,创建一批非遗主题小镇和民俗文化村,实施非遗中青年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设立非遗项目生产性保护基地和教学研究基地,在非遗主题小镇试点非遗工作站建设,搭建企业、高等院校与小镇对接平台,培育和孵化新的浙江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

(五)支持特色小镇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强化特色小镇文化、旅游、产业功能融合,以文化资源为内涵,以产业资源为引导,以旅游业态为载体,充分发挥我省历史文化、民俗文化、海洋文化、生态文化、农耕文化等文化资源多样性、丰富性、独特性优势,结合当地文化特色和自然生态,加强静态和活态展示,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业,实现文化资源与旅游发展深度融合。

鼓励支持文旅企业进驻特色小镇,打造文旅众创空间,开发建设文旅创客综合体,投资开发文旅创客景区、创客街区、创客公寓。以文化创意推动特色小镇旅游产业提升发展,重点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和文化创意体验产品。支持非遗与旅游融合发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申报评选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景区。支持具备条件的特色小镇适时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试点,争创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六)支持特色小镇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支持、指导特色小镇创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申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扶持特色小镇龙头文化企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帮助指导规范经营,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上市融资。鼓励和引导规模企业和民间资本投资特色小镇文化产业。支持各地盘活“三改一拆”存量空间,鼓励企业将老厂房、旧仓库、存量商务楼宇等资源改造成新型文化众创空间。

鼓励特色小镇企业探索文化新业态,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增长模式。指导各地运用税收、财政、金融等各种政策措施加强对特色小镇小微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与中国(义乌)文交会、中国国际动漫节、深圳文博会等省内外综合性展会和文化产业展会的联系协调,面向特色小镇文化企业提供针对性服务。促进特色小镇文化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推进商事制度和审批制度改革,对特色小镇文化经营场所的设立和文化活动的开展给予支持,营造有利于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

(七)支持特色小镇发挥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对产业的助推优势。把文化基因植入产业发展全过程,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万亿产业框架,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特色小镇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的融合发展。

将“文化 ”理念融入特色小镇建设,在小镇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建设中嵌入文化元素、创新文化发展,支持文化创意与工业设计、建筑设计、农业开发的深度融合,实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对特色小镇产业转型升级的助推作用。不断完善特色小镇文化创意与科技、金融协同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重点培育一批协同创新发展的文创示范企业。

支持文化创意设计企业入驻特色小镇,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探索建立特色小镇文化资源知识产权许可服务等利益共享机制,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特色小镇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推动高等院校、知名企业、园区、文物文化单位、文创机构等开展联合,培养特色小镇文化创意与设计人才。

(八)支持特色小镇开展文化外贸和交流。鼓励特色小镇探索走国际化道路,支持特色小镇打造精品文化交流项目,开发特色文化产品和服务,借助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交易模式拓展国际业务,结合“一带一路”战略、“美丽浙江文化节”等活动走出去,扩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支持特色小镇与国外及台湾地区特色小镇建立交流合作关系。组织特色小镇文化企业参加国际知名会展,邀请海外文化机构、知名人士考察特色小镇,拓展境外文化市场。推进浙江文化服务贸易示范区建设。

五、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文化厅成立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厅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厅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组织保障,主动对接、融入当地特色小镇建设,争取有所作为。

(二)明确工作职责。省文化厅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要切实落实举措,明确职责内容,注重横向协调,强化上下联动,加强分类指导,主动为特色小镇文化建设出谋划策、添砖加瓦。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勇于担当落实,敢于突破创新,充分调动各类文化资源和有利因素,发挥行政和市场两方面的积极性,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

(三)增强服务引导。省文化厅将从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文化项目、文化活动、服务保障等方面研究制定特色小镇文化建设评价办法,并适时择优评选全省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示范区,组织召开现场会,推广典型和先进经验。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推进各类文化专项资金、以奖代补等政策实施上对特色小镇进行倾斜;要成立文化专家指导服务组,人才下沉到一线,资源下沉到基层,蹲点服务指导,帮助特色小镇在规划编制中融入文化元素,提高特色小镇文化发展水平;每半年向省文化厅报送一次特色小镇文化建设进展情况。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汇报沟通特色小镇文化建设各项工作进展,争取支持;要充分借助各类媒体和新型传播媒介,加强对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的宣传报道,发布文化信息,组织成果展示,策划主题展览,提升文化形象,扩大示范效应,努力提高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的社会知名度和关注度,加快形成人人参与特色小镇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件:

1.浙江省文化厅关于成立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2.浙江省文化厅加快推进特色小镇文化建设2016年工作要点

3.两批省级特色小镇汇总名单

浙江省文化厅

201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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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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