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我省特色小镇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高质量加快推进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措施落实。严格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明确的有关政策措施。各市和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制订完善具体的支持政策。适时对政策有关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着力推动建设一批产业高端、特色鲜明、机制创新、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高质量特色小镇,力争每个市都有示范性小镇、每个重点行业都有标杆性小镇。对在全省具有示范性的特色小镇,省给予一定的用地指标奖励,省产业基金及区域基金要积极与相关市县合作设立专项子基金给予支持。
三、引导高端要素集聚。充分整合利用已有资源,积极运用各类平台,加快推动人才、资金、技术向特色小镇集聚。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优势,积极推荐行业领军人物参与特色小镇建设,推动最新技术在特色小镇推广应用。鼓励指导有条件的特色小镇召开区域性、全国性乃至全球性的行业大会。加强招商引资,依托浙洽会、浙商大会等平台,开展特色小镇推介活动,吸引骨干企业、优质项目落户特色小镇。
四、开展“比学赶超”活动。建立健全特色小镇创建对象长效交流机制,分行业、分区域、分主题组织开展“比学赶超”现场推进会。围绕特色小镇的建设速度、产业高度、创新力度和特色亮度,加强各地、各特色小镇之间的交流、互鉴,营造互比互学、你追我赶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统计监测分析。省统计主管部门要完善特色小镇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指导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统计监测工作检查和数据质量核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特色小镇统计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夯实特色小镇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建立特色小镇统计监测数据共享机制。
六、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宽进严定的创建制,高质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严格执行年度考核和验收命名制度,对不符合“三生融合”(生产、生态、生活)、“四位一体”(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等内涵特征、有效投资带动作用弱、新开工建设项目少、新增税收等预期成效差的特色小镇创建单位予以调整,对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七、做好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发挥省内主流媒体阵地作用,加强与中央媒体的对接联络,创造条件开展灵活多样、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全面展现特色小镇工作亮点。要认真总结特色小镇建设的创新实践,挖掘好亮点,提供好素材,并以此为契机查找特色小镇规划建设中的短板,制订改进举措,尽快补齐补好短板,增创新优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印发
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浙特镇办〔2015〕9号
第一条 总则
根据浙政发〔2015〕8号文件要求、全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为加快在全省形成“培育一批、创建一批、验收命名一批”的特色小镇建设格局,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特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以及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
(二)建设空间: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三)投入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千、省千”人才,以及大学生、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运用现代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
(五)功能定位: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的社区功能有机融合。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其中旅游产业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产城人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六)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七)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其中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建设期限可放宽到5年。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10亿元,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信息经济、旅游、金融、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不低于6亿元。
(八)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其中,39个工业大县以制造业特色小镇为重点,兼顾有竞争优势和潜力产业的其他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2次。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次申报数量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并抄送所在设区市政府,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请排序上报;规划范围跨行政区域、以及设区市直管的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设区市政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企事业和高等院校单位规划的特色小镇,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
第五条 监管和调整
(一)定期监测:省统计局会同省发改委建立省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开展统一监测。
(二)动态管理:省里分批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培育名单。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制,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理念的,次年降格为省级培育名单,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退出省级培育名单。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由各设区市重点扶持培养,但纳入省级的统计监测管理;对于第一年完成10亿元有效投资的,次年可优先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于没有完成自定年度投资目标的,予以调整。
(三)年度评优:制订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特色小镇评选活动,在年度达标小镇中评出年度优秀特色小镇。
(四)期权奖罚: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根据浙政发〔2015〕8号文件,及时审核和兑现相关奖罚政策。
(五)联动指导: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县(市、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当地市政府提供的初验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专家组,经实地踏看、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
(三)命名公布:省政府审定省联席会议提出的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后,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公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建规〔2015〕83号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8号)精神,加快编制完善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结合我省发展特点提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省贯彻落实新型城市化战略、助推“两美”浙江建设的有力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的重要性,切实提高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的科学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特色小镇在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协同做好特色小镇选点工作
围绕特色小镇创建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协调做好特色小镇选点工作,并加快落实特色小镇的四至边界。特色小镇选点要与我省城镇体系布局紧密结合,并主动参与杭州、宁波、温州和金华-义乌四大都市区规划的深化实施;要与现有城乡布局相结合,符合法定城乡规划的布局要求;要与特色产业相结合,突出产业发展引导城镇建设的要求,促进产城融合发展;要与资源禀赋和基础设施条件相结合,强调特色支撑、适度规模的要求。
(二)加快编制完善特色小镇建设规划
1.明确工作任务。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其中核心功能区或近期建设区应做到城市设计深度,有条件的要进行总体城市设计。建设规划已批准实施的,应结合特色小镇创建要求,抓紧做好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经评估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及时开展规划修改完善工作。
2.突出规划重点。一是精确发展定位。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把特色小镇打造成产业发展的特色区块、城镇建设的样板新区和休闲旅游的品质胜地。二是加强多规融合。加强特色小镇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与协调。三是突出特色塑造。结合小镇山水格局、历史文脉和时代特征,以全过程城市设计的理念来指导特色小镇建设,着力塑造各具特色的城市风貌,提升建设品位。四是优化设施配套。提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和规划布局要求,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三)认真做好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审查审批工作
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有关镇政府或者特色小镇管理机构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建设规划上报审批前,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参与规划审查。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强化组织实施
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抓好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各项具体工作。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团队,加强对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并选择部分特色小镇开展建设规划编制试点,加强示范带动。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政发〔2015〕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特色小镇是相对独立于市区,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旅游和一定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区别于行政区划单元和产业园区。加快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是省委、省政府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统筹发展大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在全省规划建设一批特色小镇,有利于推动各地积极谋划项目,扩大有效投资,弘扬传统优秀文化;有利于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实现小空间大集聚、小平台大产业、小载体大创新;有利于推动资源整合、项目组合、产业融合,加快推进产业集聚、产业创新和产业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产业定位。特色小镇要聚焦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支撑我省未来发展的七大产业,兼顾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坚持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和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每个历史经典产业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特色小镇。根据每个特色小镇功能定位实行分类指导。
(三)规划引领。特色小镇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左右(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金融、科技创新、旅游、历史经典产业类特色小镇投资额可适当放宽,淳安等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可放宽到5年。所有特色小镇要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旅游产业类特色小镇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支持各地以特色小镇理念改造提升产业集聚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特色产业。
(四)运作方式。特色小镇建设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保障,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每个特色小镇要明确投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
二、创建程序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求,采用“宽进严定”的创建方式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全省重点培育和规划建设100个左右特色小镇,分批筛选创建对象。力争通过3年的培育创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体制机制灵活、人文气息浓厚、生态环境优美、多种功能叠加的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由县(市、区)政府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创建特色小镇书面材料,制订创建方案,明确特色小镇的四至范围、产业定位、投资主体、投资规模、建设计划,并附概念性规划。
(二)分批审核。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具体产业定位,坚持统分结合、分批审核,先分别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进行初审,再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审、报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分批公布创建名单。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三)年度考核。对申报审定后纳入创建名单的省重点培育特色小镇,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合格的兑现扶持政策。考核结果纳入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牵头部门目标考核体系,并在省级主流媒体公布。
(四)验收命名。制订《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通过3年左右创建,对实现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认定为省级特色小镇。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要素保障。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将特色小镇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特色小镇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充分利用低丘缓坡、滩涂资源和存量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及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省里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其中信息经济、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类特色小镇按60%给予配套奖励;对3年内未达到规划目标任务的,加倍倒扣省奖励的用地指标。
(二)财政支持。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其规划空间范围内的新增财政收入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一半给当地财政。
各地和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政策资源,给予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常务副省长担任召集人,省政府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政府研究室、省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推进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是特色小镇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搞好规划建设,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不断取得实效。
(三)加强动态监测。各地要按季度向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纳入省重点培育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和形象进度情况,省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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